48.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所稱情事者,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終止契約, 該30日之法律性質為:
(A)除斥期間
(B)消滅時效
(C)預告期間
(D)禁止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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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7), B(699), C(1098), D(26), E(0) #187926

詳解 (共 10 筆)

#221359
除斥期間,是權利不行使繼續達於一定期間,致權利歸於消滅之事實。即法律對種權利所預定之存續期間,存續期間屆滿時,權利歸於消滅。其特點如下:
1、除斥期間不得因中斷及不完成而延長。
2、除斥期間起算點自其權利成立時起算。
3、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
4、除斥期間所維持之秩序,為繼續存在之原秩序。
5、除斥期間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亦得依職權採為裁判之資料。
6、除斥期間經過後,其利益不許拋棄。
7、除斥期間在限制權利長期存續,權利人僅在限定期間內得主張其權利,超過限定期間,即為權利存續期間屆滿,則無權利。

出處: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比較 - 愛給特的世界 - udn部落格http://blog.udn.com/iget/3534633#ixzz1dpvFMX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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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60357

除斥期間之適用客體為形成權

消滅時效之適用客體為請求權

72
0
#811955
終止=形成權
<除斥期間>適用客體<形成權>
31
0
#228600
消滅時效除斥期間比較:
    消滅時效者乃因權力不行使所造成之無權力狀態,繼續達一定期間時,致其請求權消滅
(嚴格言之在我民法上請求權並非消滅,祇對方發生拒絕履行之抗辯權而已,參照一四四條)之法律事實也。
與此相似者,尚有「除斥期間」之一觀念,
除斥期間者乃權利預定存續之期間也。故亦稱「預定期間」,此期間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並不得展期,故屬於「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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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63469
網路上找到的白話例子,大家將就看一下:

30天之除斥期
 
除斥期定義:指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權利歸消滅
 
意思就是:如果你知道雇主侵害你的勞工正當權益時,30天之內你必須寄出「存證信函」要求依法終止契約,否則你就喪失要求雇主補償你權益受損的權利!最後變成申訴有理,但去打官司卻輸,因為你當初沒有寄「終止勞雇契約」的存證信函,或超過30天才寄,這是什麼樣的道理?!

17
0
#1348912

所謂「形成權」,其功能在於權利人得依其〝單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關係之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例如民法條文中之《承認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及《抵銷權》等均屬之。

 
除斥期間適用客體為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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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03836

 12條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EX暴行、重大侮辱雇主得知後30日內須終止契約若沒終止,過了除斥期間就不能終止

 除斥期間,是權利不行使(沒終止)繼續達於一定期間(30日內),致權利歸於消滅之事實(不能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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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063
為啥不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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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065
※筆記※
除斥期間之適用客體為形成權
消滅時效之適用客體為請求權
6
2
#1103754
白話說除斥期間是指在一段期間不行使,喪就會桑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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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63642
未解鎖
除斥期間之適用客體為形成權 → 屆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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