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所規定之法規廢止的原因:
(A)機關裁併,有關法規已無保留之必要者
(B)同一事項,已有公布施行之新法規者
(C)法律有漏洞者
(D)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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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97), C(4332), D(314), E(0) #187982
統計: A(88), B(97), C(4332), D(314), E(0) #187982
詳解 (共 4 筆)
#371516
§21 (廢止之情形)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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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9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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