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結婚之後丈夫主張為關心與呵護妻子, 限制妻子不得外出, 甚至安排親友監視行蹤, 事事向他報告, 請問妻子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採取何種法律行動:
(A)到地檢署按鈴申告妨害自由
(B)打電話給警察主張社會秩序維護法
(C)蒐證準備證明遭受精神虐待
(D)向朋友訴苦減輕精神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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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6), B(236), C(4208), D(21), E(0) #187928
統計: A(1546), B(236), C(4208), D(21), E(0) #187928
詳解 (共 10 筆)
#431911
本題應該是依家暴法的結果,妨害自由屬刑法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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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883
因為題意說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C家暴§49
如依據刑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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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939
| 第 49 條 |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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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264
哇 1001年 未來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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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479
我是忽然想到 刑事訴訟法 所以就選擇C 雖然不知道有沒有什麼關係 就當作參考參考
| 第 156 條 |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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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909
| 第 13 條 |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 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 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 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 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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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36
請問有沒有民國1000年的試卷,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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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012
中華民國1001年不知道骨頭還找不找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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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539
| 名 稱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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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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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205
家醜不外揚,不能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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