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3.關於股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設權證券
(B)為有價證券
(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決定不發行實體之股票
(D)一般實體發行之股票, 應有董事3人以上之簽名
統計: A(2113), B(230), C(823), D(1276), E(18) #187921
詳解 (共 10 筆)
關於股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設權證券
~錯誤。
(B)為有價證券
~正確。
(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決定不發行實體之股票
~正確。
(D)一般實體發行之股票, 應有董事3人以上之簽名 ~正確。
~解析 :
(A)「股票」為設權證券
~錯誤。→ [「股票」是屬於「證權證券」才對喔 ! ] (B)「股票」為有價證券
~正確。
ANS :
一、「有價證券」可以分為「證權有價證券」和「設權有價證券」,其「分類的標準」在於「證券」與「權利發生」之「時間」:
(一)「證權有價證券」: 1. 是指「權利發生」在「前」;「證券發生」在「後」之「有價證券」。
2.「證權有價證券」如 : (1)「借據」;(2)「股票」。 3. 如,「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股東」就「享有」公司的「股份」與「股東權」,日後公司才會印製表彰公司「股東股份」與「股東權」之「股票」,換言之,其「股票的取得」在「 後」,因此「股票」是一種「證權有價證券」。
(二)「設權有價證券」: 1.「設權有價證券」是指「證券」與「權利」是「同時發生」的「有價證券」。 2.「設權有價證券」如 : (1)「公債」;(2)「票據」。 3. 如「票據」在「未簽發前」,「證券不存在」,也「不生票據權利」的問題;而「票據簽發之時」,「證券」與「票據權利」就「同時發生」。 (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決定不發行實體之股票
~正確。
ANS :
一、新修正之《公司法》將公司是否公開發行股票之權利,回歸由公司自主做決定。至於公司是否發行股票,依公司法第161-1條第一項之規定,必須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才須強制發行股票,反之未達一定數額者,則得不發行股票。
二、《公司法》第161-1條 ( 股票發行之時限 )
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 3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 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發行外
,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仍未發行者,得繼續責令限期發行,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發行股票為止。
(D)一般實體發行之股票, 應有董事3人以上之簽名 ~正確。 ANS :《公司法》第162條 ( 股票之發行製作 ) 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事項,由董事3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三、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次發行股數。
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記名股票應用股東姓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姓名。
第一項股票之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Q.下列何者不是票據法上票據之性質 ?
(A) 無因證券 (B) 要式證券 (C) 文義證券 (D) 證權證券
~解析 :
一、「有價證券」可以分為「證權有價證券」和「設權有價證券」,其「分類的標準」在於「證券」與「權利發生」之「時間」:
(一)「證權有價證券」: 1. 是指「權利發生」在「前」;「證券發生」在「後」之「有價證券」。
2.「證權有價證券」如 : (1)「借據」;(2)「股票」。 3. 如,「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股東」就「享有」公司的「股份」與「股東權」,日後公司才會印製表彰公司「股東股份」與「股東權」之「股票」,換言之,其「股票的取得」在「 後」,因此「股票」是一種「證權有價證券」。
(二)「設權有價證券」: 1.「設權有價證券」是指「證券」與「權利」是「同時發生」的「有價證券」。 2.「設權有價證券」如 : (1)「公債」;(2)「票據」。 3. 如「票據」在「未簽發前」,「證券不存在」,也「不生票據權利」的問題;而「票據簽發之時」,「證券」與「票據權利」就「同時發生」。
二、結論 : 故此題選項 (D)「證權證券」並不是「票據」之「性質」喔 !
你搞錯意思囉~設權證券就是票據的性質,
設權證券:票據權利之發生,係因票據證券之作成而發生,票據並非證明已存在之權利,而係創設權利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均須印製股票發行?
一、舊公司法第156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其股票應公開發行。但近年來,經濟部參酌各國立法例,認公司股票是否公開發行,屬企業自治事項,沒有立法限制之必要,因此,修正第156條第四項前段規定為:「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
二、是故,新修正之公司法將公司是否公開發行股票之權利,回歸由公司自主做決定。至於公司是否發行股票,依公司法第161-1條第一項之規定,必須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才須強制發行股票,反之未達一定數額者,則得不發行股票。此外依公司法第162-2條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股票得就該項發行總數合併印製,而毋須個別印製,以簡化股票發行成本及交付作業,俾利發揮有價證券集中保管之功能,並由集中保管事業機關發給應募人(股東)有價證券存褶,使我國股票交易進入「無實體交易」之時代。
[ 資料來源 : 聯晟法律網 ]
修法後條文未載明需要幾位董事簽名蓋章,請協助修正答案為A、D
第 162 條
發行股票之公司印製股票者,股票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四、本次發行股數。
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股票應用股東姓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姓名。
第一項股票之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證明股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