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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8.有關拘提、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先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B)義務人不服拘提、管收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
(C)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D)義務人提起抗告後,應停止執行拘提或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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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nthia 高二上 (2020/11/17)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義務人經行政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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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ynthia 高二上 (2020/11/17)

行政執行法 第 19 條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4F
阿金 高二下 (2021/03/17)

行政執行法第17條抗告不停止拘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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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有關拘提、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先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