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規定條件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該規
定條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B)信託財產必須全數用於與設立目的有關的支出
(C)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D)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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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4-3 條營利事業提供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