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白話就是沒有肇逃的故意
民國108年05月29日刑法修正廢除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
第 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建議改題目如下或刪除
甲以駕駛貨櫃聯結車為業,某日清晨從公司停車場發車,準備載運貨櫃前往目的地,於倒車過程,因疏於注意,致車尾撞到正騎著腳踏車要去上學的國中生乙,乙跌倒在地,身體多處受傷,但甲卻完全不知情,仍然往前繼續行駛。問甲應如何論罪?(A)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B) 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C)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與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兩罪數罪併罰(D)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與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原本題目:18. 甲以駕駛貨櫃聯結車為業,某日清晨從公司停車場發車,準備載運貨櫃前往目的地,於倒車過程,因疏於注意,致車尾撞到正騎著腳踏車要去上學的國中生乙,乙跌倒在地,身體多處受傷,但甲卻完全不知情,仍然往前繼續行駛。問甲應如何論罪? (A) 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 (B) 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C) 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與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兩罪數罪併罰 (D) 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與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修改成為18. 甲以駕駛貨櫃聯結車為業,某日清晨從公司停車場發車,準備載運貨櫃前往目的地,於倒車過程,因疏於注意,致車尾撞到正騎著腳踏車要去上學的國中生乙,...
原本題目:18. 甲以駕駛貨櫃聯結車為業,某日清晨從公司停車場發車,準備載運貨櫃前往目的地,於倒車過程,因疏於注意,致車尾撞到正騎著腳踏車要去上學的國中生乙,乙跌倒在地,身體多處受傷,但甲卻完全不知情,仍然往前繼續行駛。問甲應如何論罪? (A) 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 (B) 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C) 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與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兩罪數罪併罰 (D) 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與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修改成為18. 甲以駕駛貨櫃聯結車為業,某日清晨從公司停車場發車,準備載運貨櫃前往目的地,於倒車過程,因疏於注意,致車尾撞到正騎著腳踏車要去上學的國中生乙,乙跌倒在地,身體多處受傷,但甲卻完全不知情,仍然往前繼續行駛。問甲應如何論罪? (A)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B) 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C)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與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兩罪數罪併罰 (D)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與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18.甲以駕駛貨櫃聯結車為業,某日清晨從公司停車場發車,準備載運貨櫃前往目的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