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甲公司為長期照顧因公受傷的乙員工,特提撥 100 萬元交付丙信託業者成立他益信託,並 指定乙員工為受益人。乙員工應將此 100 萬元之信託利益權利價值,併入哪一年度之所得 額課徵所得稅?
(A)信託成立年度
(B)信託利益給付年度
(C)信託財產投資年度
(D)信託財產孳息所得發生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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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39), C(1), D(10), E(0) #3413471

詳解 (共 2 筆)

#6343804
所得稅法第 3-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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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6445

 

? 核心解析
這題考的是《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2 項中有關「營利事業成立他益信託」的所得稅課徵時間點。
當營利事業(甲公司)成立一個他益信託,將信託利益移轉給特定的個人(乙員工)時,這在本質上屬於甲公司對乙員工的「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依據稅法特別規定:
  • 營利事業成立他益信託,其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應於「信託成立年度」,由受益人(乙員工)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 這與一般信託(所得發生時課稅)或公益信託(實際分配時課稅)的原則不同,屬於營利事業他益信託的專屬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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