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關於〈體育新南向政策-學校體育交流〉,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是依據教育部新南向政策-人才培育推動計畫
(B)目的是強化學校雙語實力,藉由
體育交流促進雙語政策發展
(C)補助類別包含新南向國家中的澳洲、紐西蘭
(D)是依據教育部體育署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
統計: A(71), B(921), C(288), D(49), E(0) #3098694
詳解 (共 2 筆)
體育署新南向推動計畫主要有三項策略主軸,包括擴展雙向體育運動交流、鼓勵新住民參與全民運動及拓展體育領導人交流管道,並經納入教育部「新南向政策」之「人員交流管道(Pipeline)」項下執行。
體育署表示,體育新南向的相關精進策略如下:
一、擴展雙向體育運動交流
(一) 擴大辦理赴新南向國家進行體育「培訓」、「移地訓練」、「研習交流」、「參賽」、「賽前考察」等,以達雙向交流,共同成長之效。
(二) 加強邀請新南向國家體育運動團隊來臺參與國際賽事,另以示範性質參加全民運動會及全國運動會;邀請新南向國家青年運動選手參加我國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學生運動聯賽相關賽事。
二、鼓勵新住民、外籍移工參與全民運動
(一) 推動週期性新住民運動融合班;辦理新住民與社區女性運動補給站等系列活動,透過在地體育運動之推展,激發雙方交流之豐富度,共同體驗運動樂趣。
(二) 協助建構外籍移工運動交流平臺,推動移工運動會或相關體育活動。
三、拓展體育領導人交流管道
(一) 透過中華奧會及各體育團體加強與新南向國家體育高階交流平臺,建立實質交流互動。
(二) 召開「APEC運動政策網路專家會議」,邀請東南亞經濟體之政府官員、運動組織代表參與,有助體育政策交流、資源共享。
依據
(一)教育部「新南向政策-人才培育」推動計畫。
(二)教育部體育署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
(三)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目的
(一)擴展各級學校與新南向國家學校之體育運動雙向交流,加強我國基層學校運動團隊之比賽或移地訓練機會。
(二)強化我國與新南向國家之學校體育參訪研習,促進雙向學校體育教學及學術發展。
補助內容及經費
(一)本計畫所稱新南向國家,如下:
1.東協十國:新加坡、泰國、印尼、馬來西亞、越南、菲律賓、汶萊、緬甸、寮國、柬埔寨。
2.南亞六國:孟加拉共和國、不丹、印度、尼泊爾、巴基斯坦、斯里蘭卡。
3.紐澳二國:紐西蘭、澳洲。
(二)本計畫補助分為3個類別:
1.學校運動團隊雙向交流。
2.學校體育運動參訪雙向交流。
3.運動賽事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