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關於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B)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C)公務員縱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該公務員並無求償權
(D)國家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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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259), C(11753), D(417), E(1) #135867

詳解 (共 2 筆)

#227544
國家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協議先行主義;提出一個月不開始協議 二個月內協議未果 提民事訴訟 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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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794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第 7 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 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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