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關於刑事訴訟中證據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B)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法院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C)被告之自白,雖出於強暴、脅迫、疲勞訊問、違法羈押,只要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D)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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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232), C(11539), D(718), E(2) #135869

詳解 (共 4 筆)

#578876

被告之自白,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反面解釋:被告之自白,若是出於以上不正之方法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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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453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
(共 3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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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519

被告之自白,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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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9676
違反98 法律效果156I 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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