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證券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以命令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盈餘時,
應另提一定比率之何種公積?
(A)法定盈餘公積
(B)資本公積
(C)特別盈餘公積
(D)特別營業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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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23), C(707), D(7), E(0) #1610406
統計: A(172), B(23), C(707), D(7), E(0) #1610406
詳解 (共 2 筆)
#4387693
證交法第 41 條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對於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得以命令規定其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時,應先填補虧損;其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應以其一定比率為限。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對於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得以命令規定其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時,應先填補虧損;其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應以其一定比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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