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公司因減資換發新股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下列何項期限以上,通知各股東換取並聲明 逾期不換取者,喪失股東權利?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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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 B(851), C(1484), D(56), E(0) #2342977

詳解 (共 3 筆)

#4246893
依「公司法」279第一項規定,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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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4732
公司發行新股的話 股東要在半年內來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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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0285

公司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第 279 條)

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

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以賣得之金額,給付該股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通知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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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406426
未解鎖
第279條 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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