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報廢物品之保存期限,應視實際情形,予以規定,但多久至少清理一次?
(A)每3個月
(B)每6個月
(C)每1年
(D)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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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50), C(1307), D(11), E(0) #2044170

詳解 (共 1 筆)

#5815060

物品管理手冊
三十一、廢品應按下列規定整理,不得隨意棄置:
(一)分類儲存:
1.廢品應按其品質,分類妥為儲存(如五金類、木質類、紙質類、磁質類等)。
2.廢品可供利用者,應分別選出,另行儲存。
(二)計量登帳:
1.不能作其他利用之廢品,應折計其品質重量(如五金廢品屬於銅質者,即折計其廢銅若干公斤;屬於鐵質者,即折計其廢鐵若干公斤;如木器廢品,即折計其廢木若干才或若干公 斤)。
2.利用廢品,依其形態、單位、數量分別登帳(如廢箱若干個等)以便處理。
(三)廢品經整理後,應列清單,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處理。
(四)報廢物品之保存期限,各機關應視實際情形予以規定,但每年至少清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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