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法之現行規定,下列何者非法律所禁止之行
為?
(A)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B)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C)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
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D)意圖影響市場行情,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僞作買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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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21), C(48), D(183), E(0) #2063936
統計: A(58), B(21), C(48), D(183), E(0) #2063936
詳解 (共 3 筆)
#3636527
證券交易法
第 155 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A對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C對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B對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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