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期貨商或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符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最近三個月未曾受主管機關警告處分
(B)最近半年曾受主管機關為撤換其負責人之處分,但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認可者,仍得 申請增加業務種類
(C)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全部或一部之停業處分
(D)最近二年未曾受主管機關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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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366), C(194), D(977), E(0) #196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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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1649
兩年是撤銷部分營業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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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8435

老莫 108年 p.124 

  • 最近3個月未受警告處分
  • 最近半年未受撤換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之處分
  • 最近1年未受停業、停止或限制買賣處分
  • 最近2年未受撤銷部分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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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772633
未解鎖
第 43 條 期貨商或他業兼營期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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