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地方自治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 縣(市)議員就職後仍得繼續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A)公立學校兼任教師
(B)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C)該縣之鄉(鎮、市)民代表
(D)該縣所屬事業機關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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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53條第1項: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B)其.....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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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縣(市)議員就職後仍得繼續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A)公立學校兼任教師  很多XX員都有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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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政府、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

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

18. 縣(市)議員就職後仍得繼續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A)公立學校兼任教師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