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2 依據訴願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訴願參加」之要件?
(A)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B)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益者
(C)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者
(D)不得與訴願人行為相反或利益相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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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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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mama5566 小一上 (2018/07/03)
訴願法21條 共同提起訴願二人以上得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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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易揚 高一上 (2022/12/17)
選項D
訴願法第28項
➡️指利害關係相反之人,須另提「第三人效力處分之撤銷訴願」,仍與第一項有別
17F
離司法官差一分 高三下 (2023/12/28)

28條第1項是為了共同利益參加訴訟
28條第2項是給受影響的第三人表達意見的機會

所以D為什麼是對的?
就第1項來看:假設甲是要撤銷某不利處分,結果參加人目的是不要撤銷?那就不是利害關係相同,參加個毛。

就第2項來說:讓你參加只是表達意見,不算實質的當事人,所為的陳述也不算是實質意義的行為(因為只能表達意見,無法做任何攻防方法)

18F
呂冠霆 小六下 (2024/05/29)
理由一:若將利害關係相反之人作為參加要件之一,顯然與28條第一項敘述矛盾
理由二:利害關係相反之人若要參與需有第二項之先決條件,那就是因撤銷變更原處分致使權益受到損害,其後才成就利害關係相反之人的地位
理由三:我認為利害關係相反之人所包含的範圍比因撤銷變更原處分致使權益受到損害的第三人更廣泛,如果直接定性為要件似乎不太適合

22 依據訴願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訴願參加」之要件? (A)二人以上對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