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條第1項是為了共同利益參加訴訟28條第2項是給受影響的第三人表達意見的機會所以D為什麼是對的?就第1項來看:假設甲是要撤銷某不利處分,結果參加人目的是不要撤銷?那就不是利害關係相同,參加個毛。就第2項來說:讓你參加只是表達意見,不算實質的當事人,所為的陳述也不算是實質意義的行為(因為只能表達意見,無法做任何攻防方法)
22 依據訴願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訴願參加」之要件? (A)二人以上對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