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3.普通賭博罪之追訴權時效為:
(A)1 年
(B)2 年
(C)3年
(D)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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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31), C(147), D(759), E(0) #269454

詳解 (共 2 筆)

#513686
  • 行刑權           追訴權
  • 40死、無期或10.─→30
  • 30──3~9.───→20
  • 15──1~2.───→10
  • .
  • 罰金或拘役──
  • 7+收沒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1  12  05 

行政  法務部  檢察目

第 80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起算。

第 84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起算。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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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6549
筆記:
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係專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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