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9.甲以恐嚇之方法,強制對身心障礙之弱女子乙為性交行為,甲應論以:
(A)普通強制性交罪
(B)加重強制性交罪
(C)乘機性交罪
(D)詐術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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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47), C(21), D(0), E(0) #269460

詳解 (共 5 筆)

#3230241
225是要利用他身心障礙不能或不知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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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0236
根據222條第一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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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0245
222強暴脅迫恐嚇催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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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2132

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加重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 222 條
1、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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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恐嚇作為手段,因此與是否為身心障礙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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