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一)依據最高檢察署最新訴追標準,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二)甲風聞其上開行為被檢舉至機關政風室,並自第 3 人處知悉政風室已調閱甲 114 年起之差勤紀錄、甲辦公室影像紀錄、差旅費單據,並已訪談乙、丙 2 人,甲擔心東窗事發,遂主動至政風室承認上情且認罪,並要求政風室偕同其向轄管地方檢察署自首。試問甲是否符合自首要件?
二、甲知悉擔任公務員之友人乙長期收受廠商賄賂,見乙出入住豪宅坐豪車,甲十分眼紅,遂向乙表示:「給我 500 萬元封口費,不然我去地檢署告發你長期收廠商賄賂」。乙因懼怕 收賄情事東窗事發,遂先交付甲現金 100 萬元並手書「已交付甲 100 萬,特立此據為憑」 之字據 1 式 2 份,由甲乙雙方簽名於其上後各自保管。詎料甲自行模仿乙之筆跡並盜刻乙之印章,簽名用印於甲自行製作之房屋買賣契約書,內容為乙售屋予甲,甲並持該契約書至地政機關辦理房屋過戶。請問甲之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須論述罪名競合)?
三、甲熱愛小型犬並飼養吉娃娃犬一隻,某日甲未將吉娃娃牽繩即帶吉娃娃外出散步,吉娃娃看見路人乙正在吃香腸,突然眼放凶光朝乙暴衝過去,甲跟在吉娃娃後面喊:「孽畜!快停下來不要咬人!」乙回頭見吉娃娃衝過來咬了自己腳跟一口,為了保護自己不再被咬傷,在吉娃娃繼續要咬其腳時,一腳踢向吉娃娃,吉娃娃翻滾 2 米遠,乙再拾起路邊磚頭大小的石頭,在甲「不要打我的狗!」慘叫聲中暴打吉娃娃,致吉娃娃頭破血流四腿皆斷哭號不止。甲見乙不顧其阻止把其愛犬打得如此悽慘,頓時大怒,拔出隨身雙節棍將乙打傷。試問甲、乙之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
四、警方接獲線報,稱涉嫌販毒之通緝犯甲刻正在某處民宅內吸毒,遂立刻前往逮捕。在無持搜索票的情況下,警方衝入該民宅,發現現場骰子、籌碼等賭具散落一地,係一地下賭場,惟疑因消息走漏,民宅已人去樓空不見甲之行蹤,警方只在現場餐桌上發現一監視錄影器以及疑似賭金之 10 萬元鈔票一疊,警方再撞破民宅臥房木門,搜查該臥房內各個 衣櫃抽屜,又發現毒品海洛英 2 包。警方將上開物品均予扣押。試問上述警方入民宅搜索及扣押監視錄影器、10 萬元及毒品海洛英是否合法?
(一)甲因涉嫌殺人遭警方拘提訊問。甲數次接受訊問均態度平靜,警方亦每次皆依法踐行告知義務,但甲每次應訊皆行使緘默權,不交代任何細節;案經檢察官以有串證之虞為由聲請羈押,但經法院以甲雖犯殺人重罪,惟無串證或逃亡之虞等羈押原因,遂裁定甲以 20 萬元交保候傳,法院之裁定是否合法?
(二)甲為某國營事業員工,負責採購案之請購及驗收業務。警方接獲情資指甲將於某日於 A 酒店收受廠商賄賂,遂於當日於 A 酒店守株待兔。是日甲於 A 酒店收取廠商以信封裝袋之現金 100 萬元時,遭警方當場逮捕,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甲違背職務收受廠商賄賂,且與廠商間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試問:檢察官於羈押期間屆滿之5 日前,得否以新增羈押原因(如新增甲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或變更原先裁准羈押之羈押原因(如原先羈押原因係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嗣變更為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
(三)關於偵查及審判中延長羈押,其各得延長次數及期間為何?
(一)後乙與友人談及此事,友人說甲沒有賠償財物損害只有道歉有什麼用,乙愈想愈不對勁,且思及檢察官緩起訴前並沒有徵求自己同意,爰於 10 日不變期間內具狀向原檢察官提起再議,是否合法?
(二)乙亦同步對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甲賠償其財物損失,是否合法?
(三)甲於竊盜乙財物前一天,故意放火燒毀鄰居丙住家,經另案偵結提起公訴並於 114 年 10 月 3 日遭一審判刑有期徒刑 3 年,甲不服已提起上訴。請問依據實務見解,檢察官可否依職權撤銷本案緩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