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甲竊盜好友乙之財物並至當鋪變現花用,形跡鬼祟遭警方查獲並移請轄管地方檢察署偵辦,乙於受檢方傳喚詢問時方知財物係甲所竊。檢察官偵查期間,甲表現頗有悔意並願意向乙道歉,乙考量雙方多年情誼,亦願意與甲和解,並經檢察官審酌一切情狀,認以緩起訴為適當,爰於114 年10 月1 日對甲為緩起訴處分,期間3 年。試問:
(一)後乙與友人談及此事,友人說甲沒有賠償財物損害只有道歉有什麼用,乙愈想愈不對勁,且思及檢察官緩起訴前並沒有徵求自己同意,爰於 10 日不變期間內具狀向原檢察官提起再議,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