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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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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1.刑法 2.刑事訴訟法#103654
科目:
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12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12)
一、甲是某國營事業員工,負責單位內各項工程之施工查驗、履約管理。因盛傳甲負責業務繁 重,A 廠商負責人乙擔心所承攬的工程將因查驗遭到拖延致影響公司請款。某日乙趁甲單 獨赴工地查驗,四下無人之際,暗示甲「希望查驗部分不要刁難」、「公司有準備給 你」等語。甲因剛購屋需繳頭期款在即,一時心生貪念,遂跟乙回稱「不會啦!你們這 一批我剛剛看過沒什麼問題」、「你也知道我的個性,來我就處理啦,不會拖的」。乙 一聽,隨手拿出準備好的信封,內裝有現金新臺幣 10 萬元,交給甲,甲當場欣然收下。 當日回辦公室後,甲即在報銷單經辦欄位核章用印,同意辦理該期工程款核銷作業。竣 工前,甲想到自己的新屋裝潢無著落,主動暗示乙幫忙,乙因工程驗收在即,遂直接找 熟識工班去協助裝潢甲的新屋,之後甲雖然發現A廠商仍有工項未完成,卻依然作出工程 竣工之認定。試問甲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15 分)
二、甲為 A 公司會計出納人員,長年負責 A 公司員工薪資、獎金及交通費之帳務結算、出帳領 款等工作。未料甲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心生貪念,某日利用其報銷員工交通費需請款 新臺幣(下同)3,500 元之機會,趁老闆乙在「参仟伍佰元」取款憑條蓋好公司大小章,交 給甲持往銀行提領款項途中,甲竟在該取款憑條金額欄位之萬元項下擅自填註「伍萬」 數字,並持該「伍萬参仟伍佰元」取款憑條臨櫃提領公司帳戶內 53,500 元款項後,擷取 其中 5 萬元自行花用。數日後,甲再如法炮製,同樣透過在用印後之取款憑條擅自加註金 額數字之手法,分別從公司銀行帳戶多領了 10 萬元及 30 萬元。試問甲的行為及所獲致之 不法利益,依刑法應如何論處?(20 分)
三、甲女加班趕報告到深夜搭乘最後一班捷運回家,出捷運站後,冬天夜深人靜,街上已空無 一人,甲一心只想趕快回家,快步疾走,經過有遊民出沒之公園,突然發現身後有陌生 男子乙尾隨,甲心裡十分害怕,腳步越走越快,但乙仍然緊隨在後,並不停叫著「小姐 小姐…等等我…」。神經緊張的甲以為遇到壞人,滿心恐懼,眼看乙已跟上自己,遂轉 身將手上之直立大傘朝乙頭上奮力敲打後快跑離開,造成乙頭、臉多處瘀傷。事後證 實,原來乙與甲搭乘同一末班捷運,出站後在路上看到甲掉了票卡夾,只是單純要撿還 給甲。試問甲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15 分)
(一)簡要分析本案事實是否符合緊急搜索之要件?
(二)簡要分析本案事實是否符合同意搜索之要件?
(三)經本案實施搜索取得之「非供述證據」,法院應如何審理?
(一)請簡要說明訊問前應行告知之事項。(5 分)
(二)請問以「關係人」地位傳訊,是否即得以免除踐行訊問告知義務?(5 分)
(三)違反告知義務下取得之「供述證據」,法院應如何審理?(10 分)
(一)請簡述因應修正刑法第 56 條連續犯,相同構成要件事實在刑事訴訟法上罪數認定前後 有何不同?
(二)請簡述再審制度中有關新事實或新證據規定為何?
(三)本案中受判決人得否以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之「部分」犯罪基礎事實不能證明渠為犯 人為由聲請再審?請說明並簡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