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收下10萬元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一)、甲為國營事業員工,承辦工程採購、查驗、管理等,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之人,屬刑法第10條所稱授權公務員,並有刑法瀆職罪章之適用。
(二)、客觀上,甲於其承辦職務上收受不法賄款10萬元,而該10萬與甲後續之行為顯有對價關係。另甲後續所為並無違反其職務,廠商送核銷單進機關後,仍有第三人驗收、會計政風監驗,甲於經辦欄位核章同意辦理請款作業,僅是將請款文件送交機關流程,非甲核章後即將工程款匯入A廠商,且甲之核章行為依題示也並非肆意,因甲確實確認過A廠商工程並無大問題。甲所為本質上只是加速行政作業之進行,並無違背職務等情事,故本處討論刑法第121條而非122條;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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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暗示乙幫忙裝潢新房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故意;客觀上,甲「暗示」乙幫忙其新房裝修作業,新房裝修屬非財產上之利益,亦本罪所稱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範疇,而裝潢與甲暗示之內容顯有對價關係。另本文認為,甲暗示乙後,乙立刻想到「工程驗收」等因素,顯見甲是以職務行為相關內容暗示乙,且就題示後續所述,該暗示之職務行為應為違背職務行為。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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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作出工程竣工認定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22條第2項受賄違背職務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故意;客觀上,甲於收受乙幫助裝修房子之利益後,於明知部分工項未完成卻仍作出了不實的竣工認定,該當本罪所稱「因而違背職務」。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四、甲所犯刑法第122條第1項與第2項之罪,依法條競合吸收關係,論刑法第122條第2項罪即可。而甲所犯刑法121條之罪與刑法122條第2項之罪兩者間時空顯非相同,應屬數行為,應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處理。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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