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 A 公司會計出納人員,長年負責 A 公司員工薪資、獎金及交通費之帳務結算、出帳領
款等工作。未料甲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心生貪念,某日利用其報銷員工交通費需請款
新臺幣(下同)3,500 元之機會,趁老闆乙在「参仟伍佰元」取款憑條蓋好公司大小章,交
給甲持往銀行提領款項途中,甲竟在該取款憑條金額欄位之萬元項下擅自填註「伍萬」
數字,並持該「伍萬参仟伍佰元」取款憑條臨櫃提領公司帳戶內 53,500 元款項後,擷取
其中 5 萬元自行花用。數日後,甲再如法炮製,同樣透過在用印後之取款憑條擅自加註金
額數字之手法,分別從公司銀行帳戶多領了 10 萬元及 30 萬元。試問甲的行為及所獲致之
不法利益,依刑法應如何論處?(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