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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1.刑法 2.刑事訴訟法#103654
科目: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六、於修正前刑法第 56 條所定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受判決人可否為其利益,僅就其 中部分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再審?此為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1221 號 裁定所闡釋重點所在。(3 題,每題 5 分,共 15 分)

申論題內容

(三)本案中受判決人得否以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之「部分」犯罪基礎事實不能證明渠為犯 人為由聲請再審?請說明並簡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