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傘攻擊乙頭部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一)、客觀上,甲之攻擊行為與乙多處瘀傷之結果具有條件因果並可客觀歸責於甲;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二)、於違法性層面,本案甲發生誤想防衛,即學理所稱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茲簡述以下三種處理此種錯誤之理論:
1.嚴格罪責理論:於此理論下,發生誤想之行為人欠缺不法意識,因此阻卻罪責
2.限制罪責理論:誤想乃是對事實之誤認,應類推構成要件錯誤之解決方式
3.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此說認為,誤想行為乃欠缺良知非價,因阻卻罪責故意,即行為人對於發生誤想是否有過失,視情況論過失犯。
以上三說,本文採取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本案甲於違法性層面並無阻卻違法事由,而在罪責層面,因甲行為欠缺良知非價,阻卻罪責故意,故甲不成立本罪。
甲持傘攻擊乙頭部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一)、客觀上,甲之攻擊行為與乙多處瘀傷結果具有條件因果,於客觀歸責理論檢討下,本文綜合「男女體型差異」、「空無一人且遊民常出沒」、「末班車捷運之深夜」三因素考量,又乙見甲越走越快應能推測甲之恐懼情緒,應將「票卡夾一事」明白告知甲,然乙至已可受甲攻擊之距離內,仍不說出票卡夾一事,本文認為甲對發生誤想應無過失,甲並無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故甲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