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某行政機關員工,負責採購案之請購、監督廠商測試檢驗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甲自 114 年 1 月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出差辦理業務之職務上機會,數次未依申報出差日期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而係留在辦公室處理私務,或參加餐敘,或私下處理個人之事務,卻仍然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申請差旅費共計新臺幣 9,999 元,致不知情之主管乙及會計人員丙均陷於錯誤,誤認甲有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公務,將上述申請金額如數匯入其銀行帳戶。試問:
(一)依據最高檢察署最新訴追標準,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