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某行政機關員工,負責採購案之請購、監督廠商測試檢驗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甲自 114 年 1 月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出差辦理業務之職務上機會,數次未依申報出差日期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而係留在辦公室處理私務,或參加餐敘,或私下處理個人之事務,卻仍然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申請差旅費共計新臺幣 9,999 元,致不知情之主管乙及會計人員丙均陷於錯誤,誤認甲有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公務,將上述申請金額如數匯入其銀行帳戶。試問:
(二)甲風聞其上開行為被檢舉至機關政風室,並自第 3 人處知悉政風室已調閱甲 114 年起之差勤紀錄、甲辦公室影像紀錄、差旅費單據,並已訪談乙、丙 2 人,甲擔心東窗事發,遂主動至政風室承認上情且認罪,並要求政風室偕同其向轄管地方檢察署自首。試問甲是否符合自首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