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知悉擔任公務員之友人乙長期收受廠商賄賂,見乙出入住豪宅坐豪車,甲十分眼紅,遂向乙表示:「給我 500 萬元封口費,不然我去地檢署告發你長期收廠商賄賂」。乙因懼怕 收賄情事東窗事發,遂先交付甲現金 100 萬元並手書「已交付甲 100 萬,特立此據為憑」 之字據 1 式 2 份,由甲乙雙方簽名於其上後各自保管。詎料甲自行模仿乙之筆跡並盜刻乙之印章,簽名用印於甲自行製作之房屋買賣契約書,內容為乙售屋予甲,甲並持該契約書至地政機關辦理房屋過戶。請問甲之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須論述罪名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