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 )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稽徵機關如何處理?
(A)加息免罰
(B)加 息並處罰
(C)免息免罰
(D)免息但處罰。〈所68〉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2), B(48), C(7), D(3), E(0) #312269

詳解 (共 1 筆)

#1453893
所得稅法第68條:
I 營利事業未依前條第1項規定期間(9/1~9/31)辦理暫繳,而於10/31日以前已依前條第1項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第123條(銀行業通行利率)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II 營利事業逾10/31日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前條第1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第123條(銀行業通行利率)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庫繳納。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