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有關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B)聲請統一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其聲請應經上級機關層轉
(C)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D)釋字第 334 號解釋有關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所定公債之解釋,屬於統一解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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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376), C(455), D(212), E(0) #1545856
統計: A(184), B(376), C(455), D(212), E(0) #1545856
詳解 (共 5 筆)
#1857800
中央或地方機關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條)
人民、法人、政黨
聲請統一解釋,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情形。
(二)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三)認為法院所作的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在適用同一項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的見解有所不同。例如:審理民、刑訴訟的普通法院,與審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就是不同審判系統的法院,在兩者間的法律見解不同的情形下,才可以聲請統一解釋。針對同一審判系統的法院間,例如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間,或者是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間的見解歧異,就不能聲請統一解釋。
(四)應在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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