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A)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
(B) 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向法院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C)無親屬會議,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D)親屬會議未於規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逕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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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54), C(75), D(298), E(0) #3218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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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408
第 1177 條(遺產管理人之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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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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