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甲於荒郊野外,趁乙不注意之際,將其推倒,並將其所騎機車騎走逃逸。試問:依據現行刑法規定及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甲該當搶奪罪與強制罪,依數罪併罰處斷
(B)甲該當搶奪罪與強制罪,依法條競合,僅論以搶奪罪
(C)甲該當搶奪罪與強制罪,依想像競合犯,僅論以搶奪罪
(D)甲該當搶奪罪與強制罪,依牽連犯,僅論以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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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 B(578), C(615), D(50), E(0) #267920
統計: A(227), B(578), C(615), D(50), E(0) #267920
詳解 (共 7 筆)
#1956411
簡單來說
法條競合: 一行為同時符合兩個法條所有要件,兩個法條擇一適用的問題
例如: 殺人罪和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兩條皆符合,會只論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並只宣判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想像競合: 一行為形式上和實質上是數罪,論以數罪,從一重處斷
例如: 甲丟一枚炸彈炸死乙和車子,甲成立殺人罪和毀損罪,同時宣告甲犯殺人罪和毀損罪,選擇法定刑時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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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424
『推倒』 跟 『搶』 是屬一行為嗎?
有點卡卡的因為認知上一個是身體法益、一個是財產法益
還是是屬於『法條競合的不罰前行為』,前行為,為,後行為之『階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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