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7.甲於荒郊野外,趁乙不注意之際,將其推倒,並將其所騎機車騎走逃逸。試問:依據現行刑法規定及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甲該當搶奪罪與強制罪,依數罪併罰處斷
(B)甲該當搶奪罪與強制罪,依法條競合,僅論以搶奪罪
(C)甲該當搶奪罪與強制罪,依想像競合犯,僅論以搶奪罪
(D)甲該當搶奪罪與強制罪,依牽連犯,僅論以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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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244), C(191), D(27), E(0) #268216

詳解 (共 3 筆)

#1956396

法條競合: 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而該當數罪名的意思

同時要除了實務上的吸收關係~法條競合概念下還涵蓋有特別關係 補充 及擇一關係

(但擇一關係在通說上是不被採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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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5950

• 想像競合:以一行為,侵害數個法益,該當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應成立數罪,但立法政策上採取「單一刑罰模式」,僅從重罪之罪名處斷與量刑。
•法條競合:以一行為,侵害一個法益,但因刑法規範的錯綜複雜或重複規定,以至於一行為看似同時該當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此時,選擇適用其中一個對該行為可以充分評價之刑法條文,即已足夠,其他刑法規範則排斥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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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1188
可是一個是財產法益、一個是自由,怎麼會是侵害一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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