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6.連續犯之規定刪除後,針對反覆同種行為而成為一罪之情形,學說上有提出「觸犯同一罪名之數個行為,因日時及場所之近接、方法之類似、機會 246 之同一、意思之繼續以及其他各行為間之密接關係,將其視為一個行為係相當者,可依一個罪予以處斷」之見解以為因應。請問:此種見解在學理上稱為:
(A)實質一罪
(B)包括一罪
(C)單純一罪
(D)連續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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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 B(298), C(85), D(177), E(0) #269487
統計: A(312), B(298), C(85), D(177), E(0) #269487
詳解 (共 2 筆)
#6323100
集合犯(包括一罪)
乃指犯罪構成要件所規定的行為,本即預定反覆實行複數之 同種行為
倘行為人主觀上是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或是利用 同一機會反覆實行相同之數個行為
且具有法益侵害一次性, 僅包括地成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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