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連續犯之規定刪除後,針對反覆同種行為而成為一罪之情形,學說上有提出「觸犯同一罪名之數個行為,因日時及場所之近接、方法之類似、機會之同一、意思之繼續以及其他各行為間之密接關係,將其視為一個行為係相當者,可依一個罪予以處斷」之見解以為因應。請問:此種見解在學理上稱為:
(A)實質一罪
(B)包括一罪
(C)單純一罪
(D)連續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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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201), C(62), D(75), E(0) #268062
統計: A(155), B(201), C(62), D(75), E(0) #268062
詳解 (共 2 筆)
#4749060
包括一罪
1. 意義
犯意單一,構成要件同一,行為密接,法益侵害同一。
2. 類型
(1) 接續犯:數行為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
(2) 結合犯:因為法律規定將數罪成為一罪。
3. 實務見解
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方得論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86年台上字第3295號)。
出處: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5%88%91%E6%B3%95%E4%B9%8B%E7%AB%B6%E5%90%88%E8%AB%96-%E5%8C%85%E6%8B%AC%E4%B8%80%E7%BD%AA/%E5%85%AC%E8%81%B7%E8%80%83%E8%A9%A6-%E9%AB%98%E6%99%AE%E5%88%9D%E3%80%81%E5%9C%B0%E7%89%B9-%E4%B8%80%E8%88%AC%E8%A1%8C%E6%94%BF/1aff7c4a-7a27-485f-8e55-ee8f0c18de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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