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1.洗錢防制法中,有關邊境金流管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管制客體包括新臺幣
(B)以貨運、快遞、包裹等方式出入境者亦受管制
(C)已申報但超過申報額度時,就超過申報額度部分沒入
(D)無論金額大小均應申報,若未申報則全額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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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6), B(716), C(2406), D(2982), E(61) #1855472
統計: A(616), B(716), C(2406), D(2982), E(61) #1855472
詳解 (共 8 筆)
#4918062
誠實申報 - 超過部分『退運』
不誠實申報 - 1. 未申報:海關全數沒入 2. 申報不實:就超過部分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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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4340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海關
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
。
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有價證券。
三、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黃金。
四、其他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項各款物品出入境者,
亦同。
前二項之一定金額、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
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定之。 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
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有價證券、黃金、物
品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由海關處以相當於未申報
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價額之罰鍰。 新臺幣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
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
,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均不適用
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方式出入境,應依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總價值超過同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
項所定限額時,海關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
。
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有價證券。
三、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黃金。
四、其他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項各款物品出入境者,
亦同。
前二項之一定金額、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
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定之。 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
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有價證券、黃金、物
品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由海關處以相當於未申報
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價額之罰鍰。 新臺幣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
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
,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均不適用
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方式出入境,應依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總價值超過同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
項所定限額時,海關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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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2953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Q:如果用快遞或郵寄方式運送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是否也有洗錢防制法申報的問題?
A:
1.洗錢防制物品不論是旅客親自跨境攜帶,或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類似之方法運送入出境,
都有洗錢防制法的適用。
2.另新臺幣現鈔除經中央銀行專案核准外,不得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寄送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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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7885
如實申報就"不會沒入",禁止攜帶出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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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5537
主體是 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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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5705
C選項:已申報但超過申報額度,為什麼不是申報不實? 就超過申報部分沒入。而是退運?
而題目有說是新台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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