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就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就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需之財產上利益為交付
(B)得酌留管理財物之必要費用
(C)他人不得為其提供財物
(D)不得對其金融帳戶為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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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0), B(393), C(178), D(135), E(0) #1855473
統計: A(2530), B(393), C(178), D(135), E(0) #1855473
詳解 (共 3 筆)
#3254349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許可下列措施:
一、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
二、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管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必要費
用。
三、對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外之第三人,許可支付受制裁者
於受制裁前對善意第三人負擔之債務。
前項情形,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之使用方式。
前二項之許可或限制,主管機關得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違反第二項之限制或於限制期間疑似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
管機關得廢止第一項許可之措施。
第一項許可措施及第二項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
二、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管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必要費
用。
三、對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外之第三人,許可支付受制裁者
於受制裁前對善意第三人負擔之債務。
前項情形,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之使用方式。
前二項之許可或限制,主管機關得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違反第二項之限制或於限制期間疑似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
管機關得廢止第一項許可之措施。
第一項許可措施及第二項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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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4345
(A)不得就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需之財產上利益為交付
(B)得酌留管理財物之必要費用
(C)他人不得為其提供財物
(D)不得對其金融帳戶為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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