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33條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A,B,C(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71條第8項)A: 4%B: 8%C: 15%D: 6% (勞工退休金條例 14條)
7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每年度可依已付薪資總額提撥退休金費用的限額最高者,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