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 ) 下列有關外國事業團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其營業
稅報繳規定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日
開始15日內繳納
(B)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繳納
(C)
應由外國事業團體派遣赴台提供勞務之技師離境前報繳
(D)應由外國事業團
體以每2個月為一期報繳。〈營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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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70), C(10), D(1), E(0) #303767
統計: A(58), B(70), C(10), D(1), E(0) #303767
詳解 (共 2 筆)
#1625158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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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862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
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
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給付
額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之專屬本業勞務者,應按百分之三計算營業稅額
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
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
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
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代理人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
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
繳納。
第一項勞務買受人購買之勞務,每筆給付額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者,
免依該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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