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下列有關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之作業,何者有誤?
(A)申請合併時應檢附申請書及合併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
(B)合併之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在合併基準日前至少將合併資訊公告十五個營業日
(C)因合併致存續期貨信託基金持有之資產超過期貨信託基金規定之比率者,除因無償配股及因合併前已存在之交易經實物交割取得標的物之情形外,不得新增,並應於二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D)存續期貨信託基金自合併基準日起至資產移轉完成前不得進行交易或投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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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90 條期貨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