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有關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之作業,何者有誤?
(A)申請合併時應檢附申請書及合併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
(B)合併之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對不特定人募集者,應在合併基準日前至少將合併資訊公告十五個營業日
(C)因合併致存續期貨信託基金持有之資產超過期貨信託基金規定之比率者,除因無償配股及 因合併前已存在之交易經實物交割取得標的物之情形外,不得新增,並應於二年內調整至 符合規定
(D)存續期貨信託基金自合併基準日起至資產移轉完成前不得進行交易或投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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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208), C(176), D(498), E(0) #3141784
統計: A(27), B(208), C(176), D(498), E(0) #3141784
詳解 (共 2 筆)
#6217294
第 90 條
-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合併基準日後二個營業日內辦理消滅期貨信託基金資產移轉與存續期貨信託基金;消滅期貨信託基金自合併基準日起至資產移轉完成前不得進行交易或投資操作。
- 消滅期貨信託基金得免予清算。
- 消滅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期貨交易契約、期貨相關現貨商品及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者,期貨信託事業應委託基金保管機構檢具期貨信託基金合併核准函向期貨商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辦理移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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