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6年日本統治臺灣頒布的「六三法」,其第一條:「臺灣總督得於其轄區內,頒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由此條文內容來看,「六三法」對於當時臺灣代表的意義是什麼?
(A)從此臺灣人可以自主管理  
(B)臺灣人不受日本憲法保障
(C)臺灣總督必須具司法背景  
(D)視臺灣為日本內地的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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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74), C(6), D(29), E(0) #424660

詳解 (共 1 筆)

#2864513
在「六三法」的架構下,臺灣總督集行政、立...
(共 4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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