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種情形被害人得依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A)警察駕駛警車執行例行巡邏任務,抄近路而違規逆向行駛撞傷機車騎士
(B)市政府出售國民住宅後,因工程瑕疵而嚴重漏水,導致買受人家具損壞
(C)臺灣糖業公司所售食品,因其原料遭受污染,引起消費者食用後不適
(D)強烈地震致臺電正常管線斷裂,使工廠無法完成訂單而支付高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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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7), B(169), C(41), D(40), E(0) #3461963

詳解 (共 3 筆)

#6511356
法理依據與解析:
《國家賠償法》:「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案例說明:
警察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違規逆向行駛已違反交通規則;且其行為造成他人(機車騎士)人身損害,具「違法」與「損害結果」兩要件=>被害人依法可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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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
(B)市政府出售後已非公有財產關係,屬買賣契約,買受人應依《民法》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C)台灣糖業公司是國營企業,但多屬公司法下之法人,不符合公務員執行職務的要件,應透過民事賠償處理。
(D)強烈地震屬不可抗力之自然災害,不構成違法侵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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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4482
(A) 警察駕駛警車執行例行巡邏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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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8063
A) 警察駕駛警車執行巡邏任務,屬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其違規逆向行駛撞傷騎士,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被害人得請求國家賠償。
(B) 市政府出售國民住宅屬私法上買賣行為,非行使公權力,後續漏水瑕疵應循民事契約救濟,不適用國家賠償。
(C) 臺灣糖業公司雖為國營事業,但其販售食品屬私經濟活動,非公權力行使,不構成國家賠償。
(D) 地震致臺電管線斷裂,若屬天然災害且無設置或管理欠缺,則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要件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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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45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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