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不屬於其他機關應協力戶政事務應履行之法定義務?
(A)戶政事務所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其他相關機關應提供資料
(B)其他機關如發現國民身分證有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情事,應函知原發 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C)辦理戶口調查時,村(里)鄰長、村(里)幹事、警勤區員警及入出國 管理機關人員應協助戶政事務所
(D)其他機關發現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毀損情事,應予以沒入保管,在換領新 證前應停止處理當事人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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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37), C(60), D(848), E(0) #2909172
統計: A(21), B(37), C(60), D(848), E(0) #2909172
詳解 (共 2 筆)
#5938489
(A) 戶政事務所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其他相關機關應提供資料
戶籍法 第 68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或人民應提供資料。
(B) 其他機關如發現國民身分證有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情事,應函知原發 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戶籍法 第 62 條
因死亡、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撤銷戶籍、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原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
國民身分證係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者,發現之機關(構)應函知原發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製發檔案資料。
(C) 辦理戶口調查時,村(里)鄰長、村(里)幹事、警勤區員警及入出國 管理機關人員應協助戶政事務所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戶政事務所按戶逐口辦理戶口調查時,村(里)鄰長、村(里)幹事、警勤區員警及入出國管理機關人員應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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