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執行之即時或直接強制之方法?
(A)留置
(B)管束
(C)扣留
(D)斷水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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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1), B(192), C(133), D(155), E(0) #242449

詳解 (共 5 筆)

#244786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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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362
留置是民法的處罰,用在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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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258
民928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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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787

行政執行法在公法上金錢義務章節,提及拘提與管束的地方,義務人因通知或自行到場者,若有得管收的情形以及其必要,行政執行官得暫予留置最多24小時(行執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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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47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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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928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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