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關於考試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A)新總統上任時,都必須重新提名考試院院長
(B)考試院設有一位院長,政務與常務共兩位副院長
(C)考試委員係由考試院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D)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皆採任期制
統計: A(795), B(662), C(673), D(4693), E(0) #1357685
詳解 (共 10 筆)
現已修法
考試院院長 副院長 考委 任期已由六年改成四年了!!!
下列有關我國人事組織的敘述,何者錯誤?
(A)考試院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指揮監督權
(B)考試院為合議制機關
(C)國家文官學院隸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為 6 年 答案:A
A.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籌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及公營事業之人事行政業務;但有關人事考銓業務,仍受考試院指揮監督。考試院對於考績,任免等五項屬非完整職權,只有法制與指揮監督權,人事總處才有執行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掌理事項,除負責人力規劃、進用、訓練、考核、待遇、福利等,並統籌行政院所屬人事人員管理事項。以及負責公布全國各縣市氣候異常期間的上班上課情況。
下列何者之任期不受保障? (A)司法院院長 (B)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C)監察委員 (D)考試委員答:A
A.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C.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
D.考試院依考試院組織法,設考試委員十九人,任期六年。(但銓敘部長不受任期保障)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立法院第 9 屆第 8 會期第 13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內容以總統公布之為準)第 2 條 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及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第 4 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二、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成績卓著,而有專門 著作者。 三、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前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第 5 條 (刪除)
第 5-1 條 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 違反前項規定者,即喪失考試委員之資格。
(C)考試委員係由考試院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總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6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
用。
考4(試)院
關中已經卸任很久了(2014年)...現在考試院長是伍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