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人民若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侵害人民權利時,可經由原處分機關向管轄機關提出權利救濟,這是憲法所保障人民的何項權利?
(A) 請願
(B) 訴願
(C) 訴訟
(D) 仲裁
統計: A(3212), B(813), C(67), D(145), E(0) #246307
詳解 (共 8 筆)
【比較】請願VS訴願VS訴訟
| 請願 | 訴願 | 訴訟 |
類型 | 行政受益權 | 司法受益權 | |
事由 |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 | (1)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至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 (2)訴願前置主義: | 人民權益遭受損害時,向法院提出訴訟。 【例】民事訴訴、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 |
對象 | (1)主管行政機關 (2)職權所屬民意機關 |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 各級法院 |
行政訴訟是向法院提起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省政府提起訴願。
四、不服省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省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省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七、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九、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十、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理由
為配合修正行政訴訟法改採單軌制,廢除再訴願程序,爰刪除有關提起再訴願之文字。
(0890530 修正)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有關以「省政府」為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