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人民若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侵害人民權利時,可經由原處分機關向管轄機關提出權利救濟,這是憲法所保障人民的何項權利?
(A) 請願
(B) 訴願
(C) 訴訟
(D)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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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12), B(813), C(67), D(145), E(0) #246307

詳解 (共 8 筆)

#1303497

【比較】請願VS訴願VS訴訟

 

請願

訴願

訴訟

類型

行政受益權

司法受益權

事由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

1)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至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

2訴願前置主義
必須先經由訴願,始能進行行政訴訟。

人民權益遭受損害時,向法院提出訴訟。

【例】民事訴訴、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

對象

1)主管行政機關

2)職權所屬民意機關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各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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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311
行政訴訟現已改為三級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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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4474
簡單來說:請願是希望,訴願是訴求 請願是...
(共 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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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019
訴願>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行政訴訟為二級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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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5663
題目上有"可經由原處分機關向管轄機關提起" -為訴願的提起方式
行政訴訟是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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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216
請問A.B.D三個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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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4569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省政府提起訴願。

四、不服省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省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省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七、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九、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十、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理由

為配合修正行政訴訟法改採單軌制,廢除再訴願程序,爰刪除有關提起再訴願之文字。

 

(0890530 修正)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修正有關以「省政府」為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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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1428
所以訴訟不能選只是因為順序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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